娱乐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□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树立制度、健全组织及管理,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则,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,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,悉依本规则行之。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职员,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员而言。□雇用及解雇第三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,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。第四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,应一律先经试用,其期间以40天为限。试用期间,经考核不合格者,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,不得提出异议。第五条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雇用:1.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。2.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,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者。3.视力为正常者。4.年未满15岁者。5.通缉有案者。6.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。7.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。第六条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,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,并缴验下列书件:1.保证书。2.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。3.个人资料表。4.身份证及户口名簿。5.最近2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。6.其它经指定应缴验的表格。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雇职员,并依“劳动法”的规定发给资遣费。1.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者。2.因不可抗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。3.职员对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时。第八条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职员时,均于事前预告之,其预告之期间依下列的规定:1.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,未满一年者,于10日前预告。2.继续工作一年以上,未满三年者,于20日前预告。3.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,于30日前预告之。第九条职员接到前条预告后,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时间请假外出,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工作时间,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,如未能依前条规定预告,而即时雇用者,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,如经预告者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的半数。第十条职员因受惩罚而开除,或自行辞职者,不以解雇论。□服务守则第十一条本公司职员,应忠勤职守,遵守本公司一切合理规章,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指挥,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,各级主管对职员应亲切诱导,谆谆教诲。第十二条本公司职员对内应认真工作,爱惜公物,减少损耗,提高品质,对外应保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。第十三条本公司职员对于职务及公事,均应循级而上,不得越级呈报,但紧急或特殊状况不在此限。第十四条职员在工作时间内,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,或擅离工作岗位,如确因重要事故,必须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,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。第十五条职员会客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办公场所或宿舍。第十六条职员不得携带违禁品,(易燃、易爆等物品)及与公务无关的用品进入工作场所。第十七条职员未经核准,不得擅携公务外出。私有物携出公司外,应向人事室领取放行证后,方可携出。第十八条职员除差假外,均应依照规定时间上下班,并亲自打卡记时,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,亦不得迟到、早退或旷工。第十九条本公司职员,每日工作时间一律八小时为原则。第二十条职员工作时间以季节变化另定。第二十一条职员如有迟到、早退、或旷工等情形,依下列规定处分:1.迟到:(1)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,始行打卡到工者为迟到。(2)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打卡到工者,均以旷工半日论。(3)因偶发事件,经核准补假者,以请假办理。2.早退:(1)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,提前下班者为早退。(2)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,均以旷工半日论。(3)当月内每迟到早退三次,作为旷工半日论。3.旷工:(1)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,而擅自不到工者,均以旷工论。(2)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,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议处。(3)职员旷工,应按日不发工资及津贴。(4)无故连续旷工三日,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六日者,即予解雇。□工资及工作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职员的工资及津贴,采日给、月给及论件计酬三种制度,每月分二次定期发给。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职员,每日工作时间定为八小时,如因工作性质须延长工作时间,得经工会或劳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