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□总则第一条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酒店、营业所、饭店等职员(以下统称本公司职员)之任免、调迁、保证、薪给、休假、差勤、考核、出国训练、奖惩、退休等悉依本规定办理。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之职员,系除按日按件计资之作业员及按月计资之守卫、厨师、司机、杂役等外,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专业技能者,并经以职员任用者为限。第三条职员以外作业人员之管理规则另定之。□任免第四条本公司主任、副主任之任免及报酬,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核定,组长、领班及一般职员由经理报请总经理核定之。第五条本公司职员任用除技术人员可由各单位向总经理报备,自行甄选,再行报请总经理核定外,其他职员概由公司统一甄选。第六条本公司职员之任免、调迁等事项,均以书面行之,并酌情另行公布。第七条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需要人员时,应填具申请书,由各主管呈请总经理、董事长核准后,交总务部公开召募。第八条凡本公司新进之职员,无论公开召募或亲友之介绍,均应先书写自传一份、履历表一份(贴两寸半身照片)经初选合格后,另行通知考试。第九条本公司新进职员之考试,依下列方式列之。(一)面试:分面谈及口试。(二)笔试:分专业及一般商业知识。(三)测验:性向测验。第十条经笔试合格后,得依成绩之先后及专业之需要,通知参加面试。第十一条面试者应注意下列各项:(一)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、自然轻松;(二)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;(三)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;(四)要尊重对方的人格;(五)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口试记录单内。第十三条本公司各级职员之任用,均以学识、品德、能力、经验及工作之需要为原则。第十四条凡参加口试成绩优良者,由申请单位主管决定录用后,即交由人事部门通知报到试用。第十五条凡经通知报到试职人员,应先办理以下各项手续:(一)缴验学历及经历证件复印件各一份、2寸半身照片二张;(二)填写人事资料表;(三)填写服务志愿书一份;(四)保证书一份;(五)抚养亲属报告表一份。第十六条凡经甄选合格之人员,应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报到,尚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,须申请延缓报到,否则即以弃权论处。第十七条本公司各级新进职员之试用期限均为40天。第十八条在试用期间内,如有任何一方对试用情况不满,均可随时终止试用,试用期满双方认为满意时,由人事部门签报总经理,正式通知任用。第十九条凡经正式任用之职员,均由公司发给任职书。第二十条本公司各级职员一概须依本节之规定,觅具保证人。保证人应具下列资格之一,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为限。(一)铺保:资本充实,并经合法登记之工商店。(二)个人保:1.有正式职业,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。2.担任委员级以上之公务人员。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新进职员,应于办妥保证书及服务志愿书后方得报到。第二十二条凡经管现金、有价证券、票据、器材、产品及仓储人员之保证,限于铺保,并经本公司认为确有保证能力者。第二十三条职员之保证书得由人事单位每年对保一次,如有必要时得随时对保,如有发现保证人情形变更时,须重新觅保,不得异议。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之责任,如保证书所列各项。凡被保证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,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偿的责任。(一)营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为致本公司受损害;(二)积欠公款不清者;(三)亏蚀公款公物者;(四)弃职潜逃者。第二十五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报告人事单位,并限于一个月之内另觅保证人,重填保证书。(一)保证人死亡者;(二)本公司认为有换保之必要时;(三)保证人迁离国外地区者;(四)保证人退休;(五)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者。第二十六条保证人如欲退保,应直接以书面通知本公司,经本公司同意后,被保证人应立即觅新保证人,填妥保证书后,原保证人始能解除责任。第二十七条依规定换保时,对于换保以前之责任,仍由原保证人负责。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职员离职时,须经一年以后,并经查明确无未了事项,始得发还保证书,在未发还保证书之前,保证人之责任仍然有效。第二十九条职员...